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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分公司注销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442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符合申请条件。
    1.企业法人歇业。 
    2.企业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关闭。 
    3.企业法人被撤销。
    4.企业法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终止营业的情形。
    设立依据: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必须报
    6 营业执照正、副本。 
    7 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

    三、内资分公司注销登记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符合申请条件。 
    1.隶属公司决定撤销分公司。 
    2.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3.分公司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
    申请材料
    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 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4 营业执照 
    设立依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上一条: 东莞人才引进、外省迁入、人才入户准入资格、高技能人才补贴
    下一条: 东莞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东莞企业迁移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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