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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东莞企业迁移迁出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514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符合申请条件。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申请材料:
    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文件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依法被撤销的合伙分支机构,还需要提交相关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书。
    4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证明。
    5 营业执照正、副本。
    设立依据: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第五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六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企业迁移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企业迁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需经审批部门批准。 
    2.企业依法作出迁移决议或者决定。
    申请材料:
    1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2 《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
    3 《企业迁移申请书》
    4 营业执照
    设定依据: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上一条: 东莞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分公司注销
    下一条: 东莞个体工商户注销、内资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内资有限责任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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