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代表处一般都是没有自主经营权的,经营范围是联络业务使用的,把你知道东莞代表处税务局是核定哪些税种的,东莞代表处申报方式有哪些,是根据代表处的经费来腿上收入的吗,东莞代表处有没有企业所得税。
税费种认定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
文中所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目前部分有效,其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上述文件中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因此,如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ov.cn),在“首页—>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上述文件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1.计算公式: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本文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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