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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注销税务登记资料、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430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税系统

    省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全市通办:否

    2.【业务概述】

    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不再承担社保费缴费及代扣代缴义务,依法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同时申请终止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3.【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在办理终止社保缴费登记前,应缴清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办理减员手续及办结其他未结事项。

    4.【政策依据】

    文件名称

    文件字号

    制定机关全称

    信息公开选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动公开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8〕1789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主动公开

    第三条第二款

    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调整、增减变动和基本信息变更申报,包括参保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及其他原因提出的信息变更或注销申报,并将申报信息传递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税务机关传递的明细信息进行登记。


    5.【办理资料】

    所有纸质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如一份有多页的需首末两页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资料名称

    类型

    报送要求

    资料形式

    资料管理方式

    业务印章

    表证单书

    证件

    其他

    必报

    条件报送

    留存备查

    容缺报送

    原件

    复印件

    报盘

    在线填写

    免填单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税务机关出件

    (出件时必填)

    1

    注销缴费登记的申请报告(一式一份)

     

     

     

     

     

     

     

     

     

     

     

     

     

     

    2

    《注销社保缴费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

    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一式一份)

     

     

     

     

     

     

     

     

     

     

     

     

    4

    原税务管理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资料或工商部门核准注销通知书。(一式一份)

     

     

     

     

     

     

     

     

     

     

     


    6.【纳税人办理流程】

    7.【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8.【联系地址】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西路市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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