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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017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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