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证明
我司XXX公司,地址:XXX,经营范围:xxx。
我司与XXX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号为:XXX,订购货物名称和数量:XXX,货物已于XXX(时间)送到XXX(地点),货物由我司员工XXX验货签收。
特此证明!
关于东莞市XX有限公司调查报告
东莞市XX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经工商批准成立,是一家内资个体户,纳税人识别码:441900。2015年6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地址:东莞市虎门镇博头工业路,经营范围为产销:服饰、服装、鞋、帽、床上用品、箱包、纺织品、布匹、服饰辅料等。目前主要生产服装。工厂面积约500平方米,现有工人约14人。主要设备:缝纫机25台、绷缝机3台、包缝机6台、木粒炉1套、裁床一张、电剪2个、单臂烫台6台等。该公司购进主要原材料:棉布、涤棉布、衬布、纽扣、拉链、色线等。2015年6-12月申报销售收入939553.01元,缴纳增值税28442.22元,税负3%。
经实地调查,XX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6月18日及7月6日与东莞市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签订3份购销合同,XX公司向XX公司订购梭织男式长裤(数量合计16711条)。经核查账册,以上交易XX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11月22日、12月16日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4400144130,发票号码为:14620267至14620272、14620274至14620278,开票货物名称:梭织男式长裤(16711件),金额合计939553.01元,税额159724.03元,价税合计1099277.04元。企业账册显示以上货物XX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9月27日及10月27日完工入库,企业提供的送货单显示该发票所列货物是2015年8月25日、9月28日及10月7日出货,据该企业人员反映,以上三批货物由XX公司委托运输公司货车送货到XX公司指定收货地址:蛇口海关、广州机场,由XX公司员工樊永佳签收,由XX公司承担运费,XX公司共支付运输费16848.6元,取得运费发票入账。
经核查帐册,以上交易的货物为企业自产产品(其中洗水环节需发外加工洗水),货物交易有签订购销合同、有送货单、出入库单等仓库记录,有相关原材料的购进及领用登记,发出洗水加工相关货物进出登记,有取得加工费发票。账上显示以上函调货物已于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间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收到XX公司支付的货款合计1099277.04元。以上发票该公司已于所属期2015年9、11、12月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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