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东莞代表处变更证书名称,外国企业东莞代表处变更变更驻地场所,外国企业东莞代表处变更变更首席代表,外国企业东莞代表处变更驻地期限,外国企业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都需要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一:变更名称的,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变更的证明文件、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及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
第二: 驻在场所变更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第三:首席代表变更或代表备案的,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
首席代表或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明。涉及外国自然人的姓名变更证明及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自然人的姓名变更及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第四:驻在期限变更的,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原件。
第五、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由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第六、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第七、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