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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营业执照变更名称、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地址经营场所异常搬迁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538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一、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范围变更的原由,拟变更的新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 名称变更: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 
      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名称变更的原由,拟变更的新名称,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三、住所变更 :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住所变更的原由,拟变更的新住所,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上一条: 东莞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那些资产可以当做公司股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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