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受理集群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应审查其经营范围,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登记:
(1)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2)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机动车维修、放射性物品、旅行社、互联网金融、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仓储、物流等行业的。
(3)港澳台、外资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创新创业人才投资设立的,及注册场地在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孵化载体内的港澳台、外资企业除外。
注: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创新创业人才投资设立的港澳台企业可以登记在任一托管企业,受理人员在公文系统中查询投资者是否为创新创业人才,只需要其中一名投资者为创新创业人才即可办理,并在审查意见上注明“XXX为港澳台创新创业人才”;托管企业为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孵化载体的可以托管所有港澳台、外资企业。
上述负面清单为列举式,基本上是要求有经营场所方可经营的行业,登记人员应充分理解负面清单的含义,不随意扩大负面清单外延,发现确实不宜登记为集群企业的行业,应耐心指导申请人,并向市局报告。
我们在长安、虎门有自己的实际集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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